第十二条

已修改

湿地保护规划应当明确湿地保护和合理利用的总体布局、目标任务、保障措施以及保护、修复、利用方式等内容,依法科学划定湿地保护范围,并按照国家、省湿地面积总量管控要求,确定市、县(区)湿地管控面积。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