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湿地规划第十条已修改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湿地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湿地保护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辖区湿地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0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