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八条已修改法规的题注,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日期。经过修改的法规,应当载明修改机关、修改日期、批准机关、批准日期。法规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要权益或者需要做必要的实施准备工作的,从公布到施行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