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