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有关委员会作审议意见的报告,经分组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作审议结果报告。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