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二十条已修改列入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