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三条已修改法规草案一般由提案人组织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委员会组织起草。起草法规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加,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有关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提前参与起草工作,或者根据需要听取有关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的情况汇报,督促起草工作按期完成。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