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在本规定第四条规定以外的区域开采砂、石、土,由市资源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生态环境、林业、园林绿化、农业、水利、水土保持等行政管理部门划定开采区域和编制开采规划,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资源规划管理部门驻区分局负责组织开采规划的实施。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