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严禁在本市下列区域开采砂、石、土资源,任何单位无权审批:
(一)鼓浪屿岛和其他邻近小岛;
(二)厦门本岛海滩、海岸;
(三)具有保护价值的山岭;
(四)已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的耕地;
(五)水库、堤坝、水渠保护区,河道禁采区;
(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保护区,水土流失极强度地区,绿化规划地区,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遗迹保护区;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开采的区域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开采的区域。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