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砂、石、土资源的义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都有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对保护砂、石、土资源成绩显著的,给予奖励。举报人和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