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南汀河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南汀河流域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南汀河流域的保护管理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加强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保护,促进和保障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容量相适应,提升流域生态环境质量。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