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店面(摊点)经营者使用广播喇叭招揽顾客,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过大音量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泉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