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三章 任免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任免议案或者任免报告一般采取逐人表决,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也可以采取逐项逐人表决。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可以合并表决。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