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任免议案或者任免报告一般采取逐人表决,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也可以采取逐项逐人表决。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可以合并表决。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