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工业遗产的保护与利用,应当发挥工业遗产所有权人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动态传承、高质量发展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