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遗产的调查、认定、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家和省级工业遗产的申请条件和认定,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