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业文化遗存,可以认定为市级工业遗产:
(一)在本市历史或者行业历史上有标志性意义,与工业发展或者社会变革的重要历史事件、历史人物有关,具有较高影响力的;
(二)代表性建筑本体尚存、建筑格局完整,具有较高历史文化价值、时代特征和工业风貌特色的;
(三)反映本市煤炭、水泥、陶瓷、钢铁、电力等特色产业发展历史,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过重要推动作用的;
(四)承载民族认同和地域归属感,具有明显集体记忆和情感联系的;
(五)具有重要价值的企业和职工档案资料(包括文字、图片、图纸、影像、录音等实物资料);
(六)具有较高价值的生产工艺、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
(七)具有代表性的工业生产技术重大变革,反映某个行业、某个历史时期的技术创新、技术突破,对后续科技发展产生重要影响的;
(八)唐山大地震后保留下来的原始工业文化遗存或者其他有较高历史文化和社会价值的工业文化遗存。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