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城市供水用水应当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统一管理,遵循开发与保护水源相结合、保障供水与水质安全相结合、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