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水用水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城市供水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按照用水性质分类定价。城市供水价格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实行居民用水阶梯式价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者调整城市供水价格,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