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做好厉行节约、反对餐饮浪费相关工作,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推进移风易俗,倡导婚丧嫁娶从简用餐,反对餐饮浪费。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