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条例第十八条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不得进行其他工程建设。地方法规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