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对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承揽建筑垃圾运输业务,或者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沧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