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乡村清洁的义务,有劝阻、投诉和举报影响乡村清洁行为的权利。对投诉、举报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