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清洁,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乡村清洁是指对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村垃圾、污水、废弃物等的收集、处理和日常管理。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