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乡村清洁条例第二条有效本州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清洁,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乡村清洁是指对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村垃圾、污水、废弃物等的收集、处理和日常管理。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