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传统村落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传统村落保护管理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保护意识。

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传统村落的保护管理和建设利用。

地方法规 ·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