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公共餐具饮具消毒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集中消毒后的公共餐具、饮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万元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清洗消毒作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