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生产过程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持生产环境和设备整洁卫生,设备的消毒工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洗涤剂、消毒剂、包装材料及其存放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生产用水应当符合生活饮用水国家卫生标准;

(二)配备回收公共餐具饮具和盛装消毒后公共餐具饮具的专用容器、工具以及回收、配送公共餐具饮具的密闭式专用运输工具,使用后及时清洗、定期消毒;

(三)生产用水流动冲洗,同一环节最终冲淋用水不得反复循环使用;

(四)浸泡、清洗、消毒公共餐具饮具过程中不得使用化学消毒剂,洗涤剂、浸泡液当天使用并及时更换;

(五)消毒后的公共餐具饮具独立包装、密封完好,包装上标注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方法、消毒日期和批号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

(六)已消毒与未消毒的公共餐具饮具以及消毒后待检、检验合格和不合格的公共餐具饮具分开存放,并设置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七)出厂公共餐具饮具周转箱严格按程序进行清洗、化学浸泡消毒,消毒后清水冲洗去除消毒剂残留,干燥备用;

(八)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关于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生产过程的其他要求。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