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发展改革、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自然资源、应急管理、旅游等部门建立气象预警信号的联动机制,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公安、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林业、旅游等部门,加强专项气象灾害监测和预警,为农林果业生产、防汛抗旱、森林防火、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道路交通安全、地质灾害防治、海洋生产安全、旅游安全等提供气象实时服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应急管理、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气象条件对疾病、疫情、环境质量、物价影响的气象预警,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环境事件等应急处置提供气象实时服务。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