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农村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农村经济审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秘密。

对在农村审计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