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农村经济审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处理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农村经济审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