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农村经济审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的处理建议,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农村经济审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