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贮存矿石、矿渣、砂石、水泥、煤炭、建筑垃圾、石灰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放场所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一)采用密闭方式贮存;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采取其他有效覆盖措施;

(二)装卸物料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防尘措施;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