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五条有效城镇园林绿化施工和养护作业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一)种植土、弃土、余土以及其他作业物料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二)栽植行道树时,所挖洞穴不能及时栽植的,对种植土和所挖树穴采取覆盖、洒水等防尘措施;(三)道路两旁、中心隔离带、分车带进行绿化时,回填土边缘应当低于路沿石;(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