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扬尘污染防治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