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建筑物料、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业物料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放场所,应当划分物料堆放区域与道路的界限,硬化场地地面、场内道路,采取密闭方式贮存物料;不能密闭的,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完全覆盖堆放物。
装卸物料应当在密闭车间进行;确需露天装卸的,应当辅以洒水、喷淋或者其他适宜的抑尘措施。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装卸处配备使用吸尘、喷淋等设施。
长期性的废弃物堆放场所,应当在场地周围栽植植物或者砌筑围墙进行封闭,覆盖堆放的废弃物。临时性的废弃物堆放场所,应当设置围挡、防尘网等设施。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