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广场、公园、停车场、车站、市场等露天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国道、省道、县道道路两侧从事餐饮、住宿、修理等行业的经营者,应当对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责任区及时清扫保洁,并采取洒水、冲洗或者其他适宜的防尘措施。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