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节 其他扬尘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有效城镇园林绿化和养护作业,应当符合下列防尘规定:(一)种植土、弃土、余土以及其他作业物料、垃圾当日清运,不能完成清运的,予以遮盖;(二)栽植行道树所挖树穴当日内不能栽植的,对种植土和树穴予以遮盖;(三)绿化带、行道树下的裸露地面,采取绿化、透水铺装或者遮盖等措施;(四)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