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公共场所、场站码头、公共交通工具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当落实日常清洁、通风消毒等卫生措施。

个人应当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一)按照疫情防控规定科学佩戴口罩;

(二)减少非必要的聚集性活动;

(三)养成勤洗手、用公筷等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