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牧区,可以设置仅限于供应本地市场畜禽产品的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

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环境保护、卫生健康和动物防疫要求的屠宰场所;

(二)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三)有经考核合格的专(兼)职兽医卫生检验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