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设立第十条有效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牧区,可以设置仅限于供应本地市场畜禽产品的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小型畜禽定点屠宰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环境保护、卫生健康和动物防疫要求的屠宰场所;(二)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三)有经考核合格的专(兼)职兽医卫生检验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