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在维护公共卫生方面,公民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
(二)在疫情防控期间,遵守公共防疫规范,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三)出现流行性、传染性等疾病症状时,做好自我防护,主动就医,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配合检验和治疗;
(四)聚餐时使用公筷公勺;
(五)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果皮(壳)、纸屑、烟蒂、包装制品、一次性餐(饮)具等废弃物;
(六)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树木、电线杆等户外设施上随意涂写、刻画、张贴;
(七)遵守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八)遛犬牵引,及时清理犬只粪便,不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携犬进入市场、商场、饭店(馆)、医院、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展览馆、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导盲犬除外);
(九)定点、分类投放垃圾;
(十)文明如厕。
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