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一条有效公民应当爱护自然,爱护生态环境,不损害山水林田湖草沙等自然生态。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