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学前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实施与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学前教育,是指幼儿园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实施的保育和教育。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