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未将有毒有害废液单独收集并交由专业处理单位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八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