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依法设置排污口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违反有关河道管理规定在河道设置排污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七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