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对全市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清洁生产,合理规划城乡布局,加强生态建设,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