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公开排污信息、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