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共同防治第二十七条有效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公开排污信息、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