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市相关地方性法规。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