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共同防治第十七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源的统一监督监测,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发布本市水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