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或者兼职人员,协助处理有关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