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章 监察机构及职责第八条有效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街道设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或者兼职人员,协助处理有关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