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权进行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