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