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进入工作场所检查、调查的;

(二)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

(三)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